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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卫滨民二初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原告许晶晶诉被告刘伟、河南安丰粮油贸易有限公司、河南安平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晶晶,刘伟,河南安丰粮油贸易有限公司,河南安平粮油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卫滨民二初字第138号原告:许晶晶,女,汉族。被告:刘伟,男,汉族。被告:河南安丰粮油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媛媛,总经理。被告:河南安平粮油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好国,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晶晶诉被告刘伟、河南安丰粮油贸易有限公司、河南安平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晶晶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我国的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晶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许晶晶承担。审 判 长  蒋东义审 判 员  延 辉人民陪审员  徐军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