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佛三法执异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2015)佛三法执异字第112号潘维轩与佛山市广粮饮料食品有限公司其他执行执行异议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三法执异字第112号异议人(申请执行人)潘维轩,男,汉族,1966年4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代理人魏剑鸿,广东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嘉莹,广东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佛山市广粮饮料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法定代表人严伟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扬,该公司员工。异议人潘维轩在本院执行(2015)佛三法执字第901号潘维轩与佛山市广粮饮料食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提出了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异议人以异议理由已消除为由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撤回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异议人潘维轩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陆绮萍代理审判员  黄 洁代理审判员  林育婷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伟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