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执字第002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李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某,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字第00258号申请执行人高某某,女。被执行人李某某,女。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本院在执行高某某与李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15年8月19日委托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执行。经联系,福建省仙游县法院反映被执行人李某某、王某某在其辖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体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在法定的执限内执行不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城固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城民初字第008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随时立案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宝义审判员 :陈文彬审判员 : 李 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覃朝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