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涪民初字第47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谢政辛、蒋玉与绵阳市联腾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绵阳市绵阳商厦业主委员会、李涛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政辛,蒋玉,绵阳市联腾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绵阳市绵阳商厦业主委员会,李涛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涪民初字第4747号原告:谢政辛,男,生于1983年1月7日,汉族,绵阳市人,大专文化,住绵阳市涪城区。原告:蒋玉,女,生于1984年10月8日,汉族,绵阳市人,初中文化,住绵阳市涪城区。上列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建福,四川蜀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绵阳市联腾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临园路东段41-43号(绵阳商厦一层)。组织机构代码:74227710-5。法定代表人:黄清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贾小玉,四川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绵阳市绵阳商厦业主委员会,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临园路东段41-43号。负责人:邓清明,该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王楠,邓清明,该委员会委员。第三人:李涛,女,生于1974年11月2日,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原告谢政辛、蒋玉诉被告绵阳市联腾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第三人绵阳市绵阳商厦业主委员会、李涛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在本院宣判前,原告谢政辛、蒋玉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谢政辛、蒋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政辛、蒋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300元本院减半收取9150元,由原告谢政辛、蒋玉承担。审 判 长 安婕娜人民陪审员 潘 红人民陪审员 王文雯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胡益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