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中刑执字第6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郑小文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郑小文
案由
集资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怀中刑执字第656号罪犯郑小文,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1日作出(2012)吉刑初字第2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小文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责令被告人退赔八名被害人的集资款。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1月10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16年10月28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5年9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3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执行机关代表向柏霖、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朱文联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郑小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郑小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罪表现,建议减刑一年,并提交了罪犯郑小文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检察机关检察意见,同意执行机关对罪犯郑小文提请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郑小文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分97.5分。八名被害人被骗的集资款85万元没有退赔。原减刑时缴纳罚金1400元,本次减刑缴纳罚金1000元。上述事实,有经公开开庭的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账、奖惩审批表、奖扣分通知单、减刑评议书及年、罪犯消费台账、罪犯悔罪书等证据材料证明。本院认为,罪犯郑小文在服刑改造期间,接受教育改造,确有一定悔改表现,且能履行部分罚金,符合减刑条件。但鉴于该犯没有积极退赔被害人集资款,未能消除不良社会影响,应适当减扣呈报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小文减刑十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5年12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荣华审 判 员 向松柏审 判 员 熊一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张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