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商初字第38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杨建竹与吴宗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建竹,吴宗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3874号原告杨建竹,农村居民。被告吴宗峰,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建竹与被告吴宗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建竹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建竹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建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建竹负担。审判员 陈 雷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冠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