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蓟执字第08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王爱军与张家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爱军,张家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蓟执字第0873号申请执行人王爱军。被执行人张家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2014)蓟民二初字第1481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家辅应按生效调解书第二期给付申请执行人王爱军借款30000元,诉讼费481.5元及相应借款利息。已执行9000元,经查被执行人无存款及无可供执行的确定财产,本案尚欠部分短期内无法执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的(2014)蓟民二初字第148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国兵代理审判员 李 宾代理审判员 李冠男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卫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