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执字第36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蒲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蒲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360-2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蒲某某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永民初字第85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蒲某某未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补偿款131280.00元和2014年8月至2015年9月的子女抚养费21000.00元。本院同日审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蒲某某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不能继续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永执字第36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发现被执行人蒲某某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 判 长 缪文旭审 判 员 张 平代理审判员 游 维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