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华执字第0090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陈某某申请刘某某离婚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华执字第00909-2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汉族,居民,住华容县某某镇。被执行人刘某某,女,汉族,居民,住���容县某某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华民初字第0077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8月24日向被执行人刘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协助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办理华容县某某小区商品房的过户手续,但被执行人刘某某未履行。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刘某某位于华容县某某小区房产证号为华房权证城关镇字第00091***号的商品房一套。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查封期限为三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华民初字第0077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华平人民陪审员  陈满林人民陪审员  綦群姣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白梅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