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枣阳执字第0056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姜业军与梅光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业军,梅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执字第00565-3号申请执行人姜业军。被执行人梅光明。本院(2014)鄂枣阳北民初字第00194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梅光明未履行给付姜业军欠款37000元的义务,姜业军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梅光明的银行存款3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智勇审判员 肖 辉审判员 张军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邓祥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