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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州民初字第0166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陈利隆与黄冈市东林电子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利隆,黄冈市东林电子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州民初字第01669-2号原告陈利隆。委托代理人谢俊杰,湖北东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黄冈市东林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南湖路**号。法定代表人邵松柏,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利隆诉被告黄冈市东林电子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利隆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保全申请,请求将被告黄冈市东林电子实业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1000万元冻结或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原告陈利隆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黄冈市黄州西湖一路46号1幢房屋(产权证号:黄冈市房权证黄州字第××号,建筑面积1187.98平方米)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陈利隆以上述财产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原告陈利隆所有的位于黄冈市黄州西湖一路46号1幢房屋(产权证号:黄冈市房权证黄州字第××号,建筑面积1187.98平方米)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杨 威代理审判员  马建新人民陪审员  孙 俊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雪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