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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执字第53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钱巍与常坤、常庆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江执字第5375号申请执行人钱巍。被执行人常坤。被执行人常庆。被执行人吴江市佳庆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铜罗震桃路38号。法定代表人常坤,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富得隆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经济开发区奉公路与安国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洪永盾,总经理。本院立案后,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须知、财产申报令及传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同日本院又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申请执行须知及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在规定时间内,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向各大金融机构查询四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均无结果;在房产、车辆等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常坤有汽车可供执行,未发现被执行人佳庆公司、常庆有房产、汽车可供执行,发现被执行人常坤名下(刘清芸共有)位于苏州工业园区玲珑湾花园45幢1503室的房地产,并查明其房地产已抵押给中国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且该房地产已由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首轮查封,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对查封标的物拥有优先处置权,故本院无法对该房地产进行处置,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查,被执行人佳庆公司在本院涉及多起执行案件,本院已于2014年11月1日委托苏州信谊行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苏州天中资产评估事务所对被执行人佳庆公司名下位于吴江区桃源镇富乡村的房地产及配变电设备(2套)进行了评估,房地产评估价格为31005900元,配变电设备(2套)评估价为154800元。上述财产经拍卖、变卖,已处置完毕,扣除相关其他案件执行费用后,分配比例为1.11%,已于2015年6月17日分配完毕;本院亦委托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对常坤、常庆住所地财产进行调查,查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查,被执行人富得隆公司名下位于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经济开发区(北区)的房产(房产证号:宣房地权证宣州字第××号、00××52号、00××53号、00××54号、00××55号)已被本院查封并由他案执行中。本院已将本案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笔录、调查材料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常庆、常坤、佳庆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富得隆公司名下财产由他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可在该财产处置后参与分配,故本案已符合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线索的,申请人仍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4)吴江民初字第2228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建波审判员  庾勤泉审判员  王进前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陆宇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