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行终字第002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谷华明与平山县人民政府农业行政管理-畜牧行政管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谷华明,平山县人民政府,赵龙辰,平山县三汲乡大康街村民委员会,平山县三汲乡东白家岸村民委员会,平山县三汲乡北白家岸村民委员会,河北省黄壁庄水库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石行终字第0021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谷华明。委托代理人刘岩伟,河北英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平山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平山县康乐街。法定代表人董晓航,县长。原审第三人赵龙辰。原审第三人平山县三汲乡大康街村民委员会。代表人赵瑞元,村支书。原审第三人平山县三汲乡东白家岸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周振刚,村主任。原审第三人平山县三汲乡北白家岸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白二可,村主任。原审第三人河北省黄壁庄水库管理局,住所地:石家庄市鹿泉区黄壁庄镇。法定代表人张惠林,局长。原告因撤销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平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平行初字第1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认为,原告所诉承包土地在后,被告为第三人赵龙辰颁证在前,两者相隔十年之久,且原告的土地承包行为与第三人的水域养殖并不产生实际冲突,故原告与被告为第三人赵龙辰颁发冀石平渔(淡养字)养证(2003)第006号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的行政行为不具有利害关系,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定驳回了原告的起诉,原告不服提起上诉。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平山县人民政府于2003年3月14日为第三人赵龙辰颁发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而上诉人与三个村民委员会签订的水淹地承包合同是2013年3月之后,两者相隔十二年之久,因此被上诉人为第三人颁发冀石平渔(淡养字)养证(2003)第006号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时,与上诉人无任何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原审裁定驳回起诉正确,其所提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彭建章审判员 杨聚存审判员 徐进富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亚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