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牛执字第17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暨兴旺与程永凯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牛执字第1774号申请执行人暨兴旺,男,汉族,1964年1月25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被执行人程永凯,男,汉族,1947年1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县。申请执行人暨兴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金牛民初字第392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1308424.5元,执行费15484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暨兴旺申请执行程永凯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被执行人如未履行完和解协议内容,申请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岚审 判 员 张媛媛代理审判员 代志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涂 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