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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遂法杨民初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陈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遂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湛遂法杨民初字第272号原告陈某,男,汉族,身份证号码×××5330,广东省遂溪县人,住广东省遂溪县。被告梁某,女,汉族,身份证号码×××3128,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广东省廉江市。原告陈某诉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7月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建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原告陈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某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起诉认为:2004年11月,双方经人介绍认识,双方于××××年××月××日办理了婚姻登记。婚后于××××年××月××日生育长子陈嘉兴,××××年××月××日生育次子陈炫丞。生育两小孩后,由于家庭琐事及经济原因,双方经常吵架,被告从2009年9月离家至今未归,两儿子一直跟随原告生活。被告于2012年8月30日写下保证书,保证和原告及两儿子没有任何关系。原告于2014年4月24日向法院起诉离婚,遂溪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0日作出(2014)遂法杨民初字第133号民事判决,判决双方不准离婚。现双方感情没有和好的可能,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一、原告陈某与被告梁某离婚;二、儿子陈嘉兴、陈炫丞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承担。原告陈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证据(复印件)有:1、《户口簿》;2、《居民身份证》;3、《结婚证》;4、《保证书》;5、(2014)遂法杨民初字第133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梁某没有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也没有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某与被告梁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于××××年××月××日生育长子陈嘉兴,于××××年××月××日生育次子陈炫丞。原告于2014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于2014年6月10日作初(2014)遂法杨民初字第133号民事判决,判决双方不准离婚。本院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案件,原告多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根椐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原因和夫妻关系现状等情况综合分析,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应准以双方离婚。婚生儿子陈嘉兴及婚生儿子陈炫丞一直跟随原告生活,被告多年没有回家,且从被告写下的保证书看,被告已经放弃两儿子的抚养权,本院从有利于儿童成长的角度考虑,认为两儿子跟随原告生活比较有利于其成长。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陈某与被告梁某离婚。二、婚生儿子陈嘉兴(2006年6月3日出生)、陈炫丞(2007年9月24日出生)的抚养权归原告陈某,抚养费由原告陈某独自承担。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建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狄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