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宝执恢字第6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郭××与樊××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恢字第606号申请执行人郭××,农民。被执行人樊××,农民。申请执行人郭××与被执行人樊××子女抚养费纠纷一案,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宝民初字第281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28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恢复执行。本案执行标的8050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查明,被执行人樊××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截留其工资收入,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5)宝执恢字第60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立权代理审判员  李 彬代理审判员  杨旭凯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周永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