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沅执字第2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2015)沅执字第225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宪光,张和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沅执字第225号申请执行人曾宪光,男,198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沅江市人,住沅江市三眼塘镇艾家冲六组249号。被执行人张和平,男,197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沅江市人,住沅江市南洞庭芦苇场永胜管理区二队55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10月15日作出的(2014)沅民二初字第39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张和平向曾宪光支付100000元及利息43800元。在执行中,发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对尚未受偿数额,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本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沅执字第22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周 伟 军执行员 杨 立 民执行员 刘 翀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伍昌(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