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50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3
案件名称
张文华与刘月,唐志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华,刘月,唐志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5058号原告张文华,男,汉族,1967年6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刘月,女,汉族,1984年5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唐志波,男,汉族,1984年11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华与被告刘月、唐志波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文华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文华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3元,由原告张文华负担。审 判 员 唐晨峰人民陪审员 王玉碧人民陪审员 宋春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任广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