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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50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3

案件名称

张文华与刘月,唐志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华,刘月,唐志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5058号原告张文华,男,汉族,1967年6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刘月,女,汉族,1984年5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唐志波,男,汉族,1984年11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华与被告刘月、唐志波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文华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文华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3元,由原告张文华负担。审 判 员  唐晨峰人民陪审员  王玉碧人民陪审员  宋春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任广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