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萧民一初字第044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鲁某某与王某甲、王某乙、郝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萧民一初字第04429号原告:鲁某甲,男,1993年4月10日生,汉族,农民,高中文化,住安徽省萧县。委托代理人:鲁某乙,男,1968年1月9日,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萧县。被告:王某甲,女,1994年11月4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萧县。被告:王某乙,男,1969年10月21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萧县。被告:郝某某,女,1970年5月24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萧县。以上三被告委托代理人:杨某某,萧县马井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鲁某甲与被告王某甲、王某乙、郝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鲁某甲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鲁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鲁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为400元,由原告鲁某甲负担。审判员 李文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曹佩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