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法执字第8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李艳与被执行人李英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法执字第834号申请执行人李艳,女,汉族,个体,住址辽宁省法库县吉祥街。被执行人李英丽,女,汉族,个体,住址辽宁省法库县河南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李艳与被执行人李英丽(2015)法执字第834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英丽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法库县人民法院(2015)法民三初字第3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百才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曹艳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