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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蔺民初字第31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李大莲与何福武、黄光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蔺民初字第3130号原告李大莲,女,生于1968年1月12日,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委托代理人钟茜,古蔺县唯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福武,男,生于1972年1月17日,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被告黄光会,女,生于1989年10月21日,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大莲诉被告何福武、黄光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大莲不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免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即:“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即:“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预交;反诉案件,由反诉当事人在提出反诉的同时预交案件受理费。预交确有困难的,可在预交期内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徐睿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祝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