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民初字第21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王栋椿与翟宁、孙红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栋椿,翟宁,孙红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初字第2199号原告王栋椿。被告翟宁。被告孙红红。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栋椿诉被告翟宁、孙红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栋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保全费1420元,共计33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董常丽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 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