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50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华啸与上海译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5031号原告华啸,男,198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闸北区,现住上海市虹口区。被告上海译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高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龙。原告华啸诉被告上海译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立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华啸、被告上海译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华啸诉称:原告于2014年3月1日进入被告处。2014年4月1日,原、被告签订合同,约定每月工资人民币8,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至2014年7月31日离职时,被告拖欠工资22,000元,现要求被告支付。被告上海译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辩称:认可原告所说的情况,对诉讼请求中的数字金额没有异议。只是现在公司效益不好难以支付。希望以36,000元在一年内了结拖欠原告与徐汇两人的事。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签订了合同期从2014年4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的劳动合同。入职后,原告提供了劳动,被告出具了一份列明3月至7月未支付薪资明细,明确未支付薪资总额为29,745元。审理中,原告表示因电脑已取回,报销还款已与被告结算,故扣除相关费用后未支付薪资总额为22,000元。本院认为: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华啸与上海译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拖欠了报酬并出具了工资欠条,故当按未支付薪资金额承担责任。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上海译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华啸工资人民币2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元,由被告上海译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立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玙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