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法执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姜长青与赵忠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长青,赵忠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字第282号申请执行人姜长青,身份证×××,男,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红旗乡果树示范场27号。被执行人赵忠权,身份证×××,男,满族,个体业者,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动力区香滨路4号,住哈尔滨市平房区联盟大街37号283楼5单元603室。本院在执行(2015)平法执字第282号姜长青与赵忠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23375元。执行中,未发现其他财产,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可持本裁定重新立案、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晓东代理审判员 白国伟代理审判员 孙铁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舒 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