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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民初字第17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陈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初字第1721号原告陈某甲。法定代理人唐某。被告陈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诉被告陈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甲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没有损害国家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覃庄丽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