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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城法执字第16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关志威与冯而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城法执字第1680号申请执行人:关志威,男,住阳江市。被执行人:冯而教,男,住阳江市。申请执行人关志威与被执行人冯而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阳城法民一初字第162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冯而教应履行偿还借款675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的受理费的义务,但其没有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8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8月27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履行完毕上述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即到市内各银信部门及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国土资源局、车辆管理所调查,仅在住建局发现被执行人有以其名义登记的位于阳江市房屋一间,其他部门均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查,被执行人所有的上述房屋已被本院执行另案申请执行人何金链等34人与被执行人阳江市江城兴盛鞋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案号:(2015)阳城法执字第187号]查封,现正在处理中,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提出参与财产分配申请。2015年9月14日,申请执行人到庭称,被执行人除了上述财产外,暂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唯有等待参与分配结果,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以上情况有本院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及执行笔录为据。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所有的上述财产已被另案查封,正在处理中,申请执行人同意等待参与分配结果,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故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阳城法执字第168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广响审判员  余从展审判员  曾建通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梁 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