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执字第0102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邹有苗与王成华民间借贷纠纷查封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有苗,王成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1028-1号申请执行人邹有苗,男,汉族,住址芜湖市南陵县。被执行人王成华,男,汉族,住址芜湖市南陵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南民一初字第0140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王成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成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成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南陵县籍山镇市桥河边18号系被执行人王成华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8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成华所有的南陵县籍山镇市桥河边18号房屋(房地权证南陵县字第201016**号),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道海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宗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