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七执字第54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李小强与中国甘肃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总公司、陈晖君、兰州星科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七执字第543-1号申请执行人李小强。被执行人中国甘肃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总公司。被执行人陈晖君。被执行人兰州星科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李小强与被执行人中国甘肃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总公司、陈晖君、兰州星科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兰民一终字第1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中国甘肃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总公司、陈晖君、兰州星科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中国甘肃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总公司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另二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故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七执字第54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永健执行员  何建国执行员  李荷芹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元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