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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溪行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郭道莲诉宜宾市国土资源局南溪区分局、宜宾市南溪区罗龙街道办事处房屋拆迁管理及行政赔偿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道莲,宜宾市国土资源局南溪分局,宜宾市南溪区罗龙街道办事处,王贵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南溪行初字第19号原告郭道莲,女,生于1952年10月19日,汉族,宜宾市南溪区人。被告宜宾市国土资源局南溪分局。被告宜宾市南溪区罗龙街道办事处。第三人王贵明,男,宜宾市南溪区罗龙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郭道莲与被告宜宾市国土资源局南溪分局、宜宾市南溪区罗龙街道办事处、第三人王贵明房屋拆迁管理及行政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郭道莲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郭道莲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道莲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郭道莲承担。审 判 长  胡平审 判 员  沈锐人民陪审员  练刚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XX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