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从法房初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袁焯培与黄少群、黄剑锋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焯培,黄少群,黄剑锋,李桂英,黄勇能,黄剑龙,黄任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从法房初字第341号原告:袁焯培,香港居民。原告:黄少群,香港居民。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志伟,广东政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利柏锋,住广州市越秀区,广东政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黄剑锋,住广州市。委托代理人:黄立,广东建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桂英,住广州市。委托代理人:邝灼枢、黄诗韵,广东广从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第三人:黄勇能,住广州市。第三人:黄剑龙,住广州市。第三人:黄任申,住广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袁焯培、黄少群与被告黄剑锋、李桂英,第三人黄勇能、黄剑龙、黄任申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袁焯培、黄少群于2015年10月8日以采取其他方式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袁焯培、黄少群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焯培、黄少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52元,减半收取为1776元,由原告袁焯培、黄少群负担。审 判 长 黄丽平审 判 员 冯桂华代理审判员 薛志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邹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