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执字第08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张小绘与李从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小绘,李从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浦执字第0898号申请执行人张小绘,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李从华,无业。张小绘与李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浦民初字第08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文书,李从华欠张小绘借款4.5万元,于2015年4月20日前支付1.5万元,于2015年5月20日前支付1.5万元,余款于2015年6月20日前付清。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其名下无房产、土地、车辆及股权登记记录。本院已将各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现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权利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的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浦民初字第0849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商东雷审 判 员 杨汉伟代理审判员 程冲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余晨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