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城执字第12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德州市经济开发区金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雷小红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州市经济开发区金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雷小红,德州市华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王祖祥,德州润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李会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城执字第1227号申请执行人:德州市经济开发区金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芳志,董事长。被执行人:雷小红,女,197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德城区天衢东路220号12号楼1单元402号。被执行人:德州市华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雷小红,总经理。被执行人:王祖祥,男,197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德城区天衢东路220号12号楼1单元402号。被执行人:德州润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会申,总经理。被执行人:李会申,男,197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德城区袁桥乡李少槐村3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德城民初字第17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900000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振明审判员 张宗巨审判员 夏丽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兆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