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雷波民初字第5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原告彭某诉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雷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邓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雷波民初字第533号原告彭某,女,汉族,生于1992年12月23日。被告邓某某,男,傈僳族,生于1990年1月25日。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彭某诉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彭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邓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2年在广东打工相识并恋爱,于2013年1月14日在云南省福贡县登记结婚。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育一子彭某某。因双方言语不通无法交流,且生活习惯也不相同,故原告带着儿子回四川生活,至今与被告无任何联系。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现特向法院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未到庭,也未作答辩。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法院提交如下证据:1、结婚证原件两份,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2、云南省福贡县上帕镇腊吐底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的事实;3、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作如下认证:证据1、2、3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原告彭某与被告邓某某于2013年1月14日在云南省福贡县民政局登记结婚。于2012年11月16日生育一子彭某某。被告于2013年7月外出后杳无音讯。经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依法公告寻找,被告至今仍下落不明。原、被告分居生活已达两年,互相未尽夫妻义务,夫妻感情现已破裂。另查明,原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本院认为,被告邓某某于2013年7月外出后,至今下落不明,夫妻分居现已两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提出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下落不明导致其无法对婚生子彭某某行使监护权,故婚生子的监护权由原告行使为宜。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彭某与被告邓某某离婚;婚生子彭某某由原告彭某抚养。本案案件受理费260.00元,由原告彭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余江波人民陪审员 曾美琼人民陪审员 徐定豪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