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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巩执字第15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荆某甲、陈某乙与荆某丙赡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荆某甲,陈某乙,荆某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巩执字第1537号申请执行人荆某甲,男,1941年12月29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陈某乙,女,1942年8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荆某丙,男,1969年8月6日出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巩民初字第27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24日向被执行人荆某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荆某丙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荆某丙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荆某丙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喜昌审判员  李敬宾审判员  魏化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振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