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茌法执字第14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付金贵与胡士柱、李香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茌法执字第1412号申请执行人:付金贵,女,196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茌平县。被执行人:胡士柱,男,196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李香兰,女,195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茌平县人民法院2014年7月10日作出的(2014)茌民一初字第7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9月22日向被执行人胡士柱、李香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借款本金160400元及利息77259.84元、迟延履行利息1459.64元、案件受理费4734元、执行费用2500元。经查询扣划胡士柱银行存款8339.15元、李香兰3610元。依法对我院于2014年9月24日查封的被执行人胡士柱、李香兰所有的位于茌平县温陈街��办事处史胡村XXX-1号、XXX-2号宅基地上的房屋进行评估、拍卖。XXX-1号经三次拍卖均因无人报名而流拍。现申请人同意以第三次的流拍价格214840元接受该房产,XXX-2号因案外人异议中止拍卖。未再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茌平县人民法院的(2014)茌民一初字第70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后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慈明清代审判员 张公锋代审判员 马 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宋 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