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宜城民二初字第002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宜城市恒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城市恒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宜城民二初字第00256号原告宜城市恒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蕊,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覃明政,宜城市楚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程兴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洪旭华,安邦财保襄阳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本案在审理原告宜城市恒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诉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城市恒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城市恒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宜城市恒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负担。审 判 长 罗学玲人民陪审员 王秀蓉人民陪审员 刘天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罗瑞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