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20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晏建华与吴志忠、袁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晏建华,吴志忠,袁志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2017号-1原告:晏建华,男,1974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东湖区,委托代理人:曾裔南,江西东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邱德全,江西东鸿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210356835。被告:吴志忠,女,1968年9月26日出生,住南昌市西湖区,被告:袁志勇,男,1965年6月21日出生,住南昌市西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晏建华诉被告吴志忠、袁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晏建华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吴志忠、袁志勇银行存款155.5万元,并由担保人邓炳勇提供了南昌市西湖区建设西路8号千禧颐河园西庭苑4栋2单元704室房产进行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晏建华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吴志忠、袁志勇银行存款155.5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邓炳勇提供担保的位于南昌市西湖区建设西路8号千禧颐河园西庭苑4栋2单元704室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付 蕾审 判 员 符 婕人民陪审员 胡晓霞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章小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