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36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原告冷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初字第3689号原告冷某某,女。委托代理人杜先伟,西充县槐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某,男。原告冷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何晓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冷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杜先伟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冷某某诉称:2010年7月8日,我与被告登记结婚。我与被告婚后因被告不信任,致使夫妻感情不和,现分居生活已满二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我曾于2014年9月诉请与被告离婚,后判决不准离婚,此后夫妻感情并未得到改善,仍处于分居状态,故再次诉请与被告离婚。被告赵某某辩称:我与原告分居属实,但现在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8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均系再婚。原、被告婚后未添置夫妻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致使夫妻感情不和。2014年9月,原告曾诉请与被告离婚,后判决不准离婚。此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并未得到改善,仍处于分居状态,现分居已满2年。2015年9月,原告再次诉请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合法的婚姻关系,但原、被告均系再婚,且因夫妻感情不和分居已满2年,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予以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冷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冷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晓刚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任 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