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江法民初字第114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原告深圳市之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夏祥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之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夏祥彬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11444号原告深圳市之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吉莲大厦三层JL1-305号,组织机构代码76637227-0。法定代表人余绍元,执行总裁。委托代理人谢佳宏,女,1991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武隆县,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夏祥彬,男,1965年7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之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夏祥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之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之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之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之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中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