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刑二初字第002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吴宝怀、吴怀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宝怀,吴怀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七十四条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崇刑二初字第00294号公诉机关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宝怀,(自报)。1999年6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二千元,2009年8月28日释放。2013年因犯盗窃罪被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被告人吴宝怀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5月8日被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5月15日变更为刑事拘留,6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通市看守所。被告人吴怀四,(自报)。2012年5月10日因犯抢劫罪被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吴怀四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5月8日被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5月15日变更为刑事拘留,6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通市看守所。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以通崇检诉刑诉(2015)5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宝怀、吴怀四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红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宝怀、吴怀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5年4月底,被告人吴宝怀、吴怀四经事先预谋,准备了技术开锁工具、汽车干扰器等作案工具一起开车至江苏实施盗窃,先后在江苏如皋、南通、昆山、苏州等地盗窃四起,盗窃金额共计价值人民币43006元,具体分述如下:1、2015年4月28日,被告人吴宝怀、吴怀四窜至如皋市金茂国际13幢1102室,由被告人吴怀四在楼下望风,被告人吴宝怀通过技术开锁进入该房屋内,从该房内窃得被害人谢某甲iphone5s手机一部、银色ipad4平板电脑一台、黑珍珠吊坠项链一串、黑色佳能单反相机一部及茅台酒两瓶,经鉴定,被盗珍珠项链价值人民币3240元,一瓶茅台酒价值人民币1720元;2、2015年4月29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吴宝怀、吴怀四窜至本市崇川区中高公寓2幢1503室,由被告人吴宝怀在楼下望风,被告人吴怀四采用技术开锁的手段进入该房屋内,从该房屋内窃得被害人于严青浪琴手表两块、飞亚达手表一块、黑色惠普笔记本电脑一台、红色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IPAD4平板电脑一台、黑色IUSAI手机一部、黑色佳能单反相机一部、金手镯一只、海之蓝两瓶、五粮液两瓶、黄金戒指一枚、黄金耳环一对、耳钉一对。经鉴定,被盗的IUSAI手机一部、浪琴手表两块、金手镯一只、IPAD4平板电脑一部、佳能单反相机一部、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惠普笔记本电脑一台、飞亚达手表一块、海之蓝白酒一瓶、五粮液白酒两瓶价值共计人民币37233元;3、2015年5月4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吴宝怀、吴怀四窜至昆山市玉山镇,由被告人吴宝怀望风,被告人吴怀四趁驾驶苏E×××××汽车的被害人刘某下车之时,利用干扰器实施干扰导致该车车门未能正常锁上,随后被告人吴怀四从该汽车后备箱内窃得黑色华硕笔记本电脑一台,黄鹤楼香烟八包。经鉴定,被盗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850元,黄鹤楼香烟价值人民币144元;4、2015年5月4日晚10时许,被告人吴宝怀、吴怀四窜至苏州市虎丘区书香酒店门口,由被告人吴宝怀望风,被告人吴怀四趁驾驶浙C×××××汽车的被害人谢某乙下车之时,利用干扰器实施干扰使其车门未能正常锁上,随后被告人吴怀四从该汽车后备箱内窃得行李箱一只,行李箱内有衣物若干、剃须刀一只。经鉴定,被盗行李箱及箱内衣物、剃须刀价值共计人民币679元。被告人吴宝怀、吴怀四于2015年5月7日被抓获归案。另查明,被告人吴怀四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追赃,上述赃物中珍珠项链、一瓶茅台酒、浪琴手表两块、金手镯一只、海之蓝白酒一瓶、五粮液白酒两瓶、华硕笔记本电脑一台,黄鹤楼香烟已被追缴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吴宝怀、吴怀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人举证的被告人吴宝怀、吴怀四的户籍证明,被告人吴宝怀、吴怀四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害人谢某甲等人的陈述,涉案赃物的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搜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以及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安徽省庐江监狱出具的离监犯综合信息表,金银饰品的检验报告,南通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证结论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到案经过及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佐证,上述证据经法庭调查核实,均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宝怀、吴怀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具有入户盗窃情节,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且系情节严重。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吴宝怀、吴怀四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宝怀、吴怀四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吴宝怀、吴怀四多次实施盗窃,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怀四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吴宝怀具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吴宝怀、吴怀四归案后及庭审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怀四归案后能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追赃,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怀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8日起至2020年5月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此款由被告人吴怀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被告人吴宝怀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8日起至2019年8月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此款由被告人吴宝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二、继续追缴被告人的犯罪所得,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怀洲审 判 员 张培贤人民陪审员 缪 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施 展相关法条: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