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云梦民初字第008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贝文理与潘福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贝文理,潘福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云梦民初字第00869号原告贝文理。被告潘福斌。本院在审理原告贝文理诉被告潘福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贝文理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贝文理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贝文理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40元,减半收取420元,由原告贝文理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胡德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江 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