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仙桃民一初字第013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涂某某与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某某,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鄂仙桃民一初字第01300号原告涂某某,女,197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委托代理人陈爱洲,湖北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某某,男,197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涂某某与被告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涂某某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涂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涂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涂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文伍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邹 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