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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仙桃民一初字第013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涂某某与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某某,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鄂仙桃民一初字第01300号原告涂某某,女,197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委托代理人陈爱洲,湖北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某某,男,197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涂某某与被告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涂某某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涂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涂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涂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文伍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邹 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