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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渑民初字第17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郭鸽与刘彬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渑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渑民初字第1713号原告郭某,女,1990年7月3日生,汉族。被告刘某,男,1989年3月18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审 判 员 赵国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兼书记员 李向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