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一初字第21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原告徐某与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田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一初字第2105号原告徐某,女,汉族,1966年12月6日生。被告田某,男,汉族,1972年7月7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对被告田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大庆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悦华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以下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