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执字第7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林爱玉与何珍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爱玉,何珍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字第795号申请执行人林爱玉,女,汉族,居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被执行人何珍荣,男,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城民初字第550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4月28日向被执行人何珍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何珍荣与其家庭成员共有位于莆田市城厢区灵川镇何寨居委会田中的房地产【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号:XX集用(XXXX)字第XXXX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何珍荣与其家庭成员共有位于莆田市城厢区灵川镇何寨居委会田中的房地产【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号:XX集用(XXXX)字第XXXX号】中被执行人何珍荣的应份份额,查封价值以履行本案债务为限,查封期限为三年。二、被执行人何珍荣负责保管上述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因被执行人何珍荣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何珍荣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勇执行员 刘志猛执行员 徐 杭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郑芬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