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官执字第010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程享连与罗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某,罗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官执字第01017号申请执行人程某,男,住铜陵县。被执行人罗某,男,户籍地本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铜官民二初字第01005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宏伟审判员 吴 健审判员 王 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