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安民初字第023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冯某某与白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白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2305号原告冯某某。被告白某某。原告冯某某与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白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与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婚后矛盾不断,已经影响到双方家庭。认为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诉至本院要求离婚,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认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表示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3月14日在长安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婚初双方尚能和睦相处,后因家庭琐事时常争吵打闹影响到夫妻感情,原告曾于2014年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后撤诉。现原告复诉认为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庭审中,原告坚持其诉讼请求,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由于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其未到庭进行庭审,调解未能成立。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后虽产生矛盾,伤及到夫妻感情,但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双方应当在今后的生活中,互相关心和体贴,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为维护婚姻家庭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牛毅虎审 判 员 史红梅代理审判员 徐向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晓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牛毅虎代理审判员 史红梅人民陪审员 贺应杰二〇一四年一月××日书 记 员 刘晓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