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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执裁字第38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刘小珠与蓝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小珠,蓝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金执裁字第387-1号申请执行人刘小珠。被执行人蓝燕(曾用名兰燕)。申请执行人刘小珠与被执行人蓝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金民初字第5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即日立案,立案号为(2014)金执字第387号。截止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为:给付欠款209578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78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蓝燕所有的位于河池市金城江区西环社区八组土地一宗[原金城江镇水洞村八队,证书号:河国用(2000)字第6号,地号:32-11-2号,证载面积为65.48平方米,现该土地评估、拍卖正在进行中,暂时无法变现。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至今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据此,本院认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对尚未履行完毕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待上述财产可变现处置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金执字第387号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覃于平审 判 员  杨耀春代理审判员  覃云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玉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