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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兵八民二终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石河子天园科技有限公司与张润股权确认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石河子天园科技有限公司,张润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兵八民二终字第2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石河子天园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河子市蔬菜研究所小区*栋。法定代表人:薛琳。委托代理人:方建成,该公司综治办主任。委托代理人:王志江,新疆君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润,男,1968年11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阳,新疆君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石河子天园科技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张润股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5)石民初字第5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9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孙铭徽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杨书钢、朱秀梅参加的合议庭,于同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石河子天园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方建成、王志江、被上诉人张润及其委托代理人杨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5)石民初字第53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石河子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孙铭徽代理审判员  杨书钢代理审判员  朱秀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