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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仙桃刑初字第005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付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仙桃刑初字第00537号公诉机关仙桃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付某某,男,197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初中文化,因涉嫌犯盗窃罪,2015年6月14日被仙桃市公安局羁押,2015年6月15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7月21日被监视居住。2015年10月9日经本院决定逮捕,2015年10月13日由仙桃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仙桃市看守所。仙桃市人民检察院以仙检公诉刑诉(2015)5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仙桃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俊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4日下午2点多钟,被告人付某某到仙桃市青青家园富迪超市门口,盗走杨某某停放的台铃牌电动车1辆。付某某将盗得的台铃牌电动车推至位于仙桃大道的梧桐苑附近时,被仙桃市公安局特警支队民警抓获。2015年6月18日,经仙桃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杨某某的台铃牌电动车1辆价值为2210元。经审理还查明:仙桃市公安局沙嘴派出所于2015年7月1日将追回的台铃牌电动车1辆发还被害人杨某某。上述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仙桃市公安局沙嘴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及办案说明;仙桃市公安局沙嘴派出所仙公(沙嘴所)刑扣字(2015)第00002号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仙桃市公安局沙嘴派出所仙公(沙嘴所)刑发字(2015)第00011号发还物品、文件清单;监控视频截图;视听资料;深圳台铃电动车有限公司专用收据复印件,售后服务保修卡复印件;仙桃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仙价鉴字(2015)第169号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被告人付某某的户籍信息证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被害人杨某某的台铃牌电动车1辆,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被告人付某某在2015年10月13日以前被羁押的38日,即自2015年10月13日起至2015年12月5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鄢运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昌 龙 更多数据: